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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技术改造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发布时间:2023-08-24 14:51 浏览次数:878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技术改造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的通知

    川经信环资〔2017〕297号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扩权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促进技术改造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进一步加强我省能源消费总量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1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我们制定了《四川省技术改造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年9月5日

    四川省技术改造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1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工业节能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3号)、《节能监察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3号)、《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各级人民政府技术改造投资主管部门(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管理的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节能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技术改造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技术改造项目,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政府投资技术改造项目不得通过审批;企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制定全省技术改造项目节能审查的相关管理办法,依据各地能源消耗总量和工业能耗强度目标完成情况,对各地新上重大高耗能项目的节能审查工作进行督导。

    第五条技术改造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业务培训、监督检查,以及标准指南编制等工作经费,按照国家及我省相关规定纳入部门预算,并按照规定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第二章 节能审查

    第六条技术改造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省、市(州)、县(市、区)三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和项目用能量实行分级管理。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核报国家有关部委及省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审批、核准、备案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以及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进行节能审查。

    其余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相应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进行节能审查。

    第七条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的具体行业目录)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第八条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均应编制节能报告(格式见附件1)。节能报告可由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自主委托具有相关经验和能力的机构进行编制。编制节能报告的相关单位对节能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节能报告应对技术改造前后工艺技术路线、能源利用方案、能效指标及节能效益等进行对比分析和评价。内容包括:分析评价依据;项目建设方案的节能分析和比选,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选取节能效果好、技术经济可行的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项目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效率等方面的分析;对所在地完成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目标、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目标的影响等方面的分析评价。

    第九条本办法第七条中规定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参照本办法第八条相关要求编制节能报告,也可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编制节能专章,同时填写《四川省技术改造投资项目能耗统计表》(见附件2),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的附件,按项目管理权限报送相应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节能报告或节能专章及《四川省技术改造投资项目能耗统计表》作为项目验收、节能监察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建设单位向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报送节能报告时应同时附送书面节能审查申请。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收到节能报告后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即时做出受理决定;对不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第十一条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受理节能报告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

    接受委托的机构应在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评审并提交评审意见,完成评审工作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评审不得向被评审对象收取费用。

    接受委托的机构应围绕项目是否符合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项目用能分析是否客观准确,方法是否科学,结论是否准确;节能措施是否合理可行;项目的能源消费量和能效水平是否满足本地区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要求等内容,对节能报告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在受理节能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委托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内)形成审查意见。对审查合格的,出具节能审查意见;对审查不合格的,出具退件通知书。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

    第十三条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如出现申请重新审批、核准或申请核准文件延期的,应一同重新进行节能审查或申请节能审查意见延期。在节能审查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出具节能审查意见的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申请延期。节能审查文件延期不能超过一次,延期的期限不超过1年。

    通过节能审查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建设内容、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向出具节能审查意见的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第十四条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应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节能验收以节能报告、节能审查意见为主要依据。

    节能审查意见未落实、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节能验收不予通过。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技术改造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应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统一管理,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实现审查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

    第十六条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加强节能审查信息的统计分析,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应按季度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报送本地区节能审查实施情况。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实施全省技术改造项目节能审查信息动态监管,对各市(州)节能审查实施情况进行定期巡查,对重大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对违法违规问题予以公开,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通过节能验收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以及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将其投入生产使用后能源利用相关情况作为节能监察的重要内容,依法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通过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节能审查及节能验收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节能监察机构进行节能监察。

    通过市(州)、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节能审查及节能验收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由本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进行节能监督检查或组织有关节能监察机构进行节能监察。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后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对能源利用状况及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抽查或组织有关节能监察机构进行节能监察。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对市(州)、县(市、区)技术改造投资项目节能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八条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由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由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撤销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

    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不能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负责审批政府投资技术改造项目的工作人员,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项目,违反本办法规定予以批准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相关中介机构在办理节能审查意见过程中,应作出信用承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对建设单位、中介机构等的违法违规信息进行记录,将违法违规信息纳入四川省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投资项目审批监管平台,在“信用四川”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四川省技术改造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川经信办技改〔2016〕3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