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技术中心)在促进产业升级和企业自主创新中的支撑作用,依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和《四川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中心是企业技术创新的重要载体,其主要职能包括:
(一)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企业技术创新战略规划。
(二)组织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与推广运用,开展前沿技术研究和基础研究。
(三)组织开展与高校院所、企业的技术合作,开展技术培训、交流及科技人才引进。
(四)开展行业相关技术信息的获取、分析和判断工作,开展本企业技术改造、科研与关键生产设备购置、重大产品规划等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的技术咨询、分析工作。
(五)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等工作。
(六)企业科技活动管理与科技资源整合、利用等工作。
第三条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信委)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工作,按照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有关规定,开展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培育和推荐工作,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
第二章 认 定
第四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实行企业自愿申请制,每年认定1次,受理认定申请截止日期为当年5月31日。
第五条 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原则上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2年以上的独立法人资格,且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以下标准:
1.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不低于5000万元(其中软件类企业不低于2000万元)。
2.其他制造业企业不低于8000万元。
3.建筑业企业不低于5亿元。
(二)已建立企业技术中心(或专门的研发机构)并正常运行1年以上。
(三)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同行业中具有一定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四)领导层重视技术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意识和市场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和运行提供良好条件。
(五)具备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稳定的研究开发投入。
(六)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结构合理的技术人才队伍。
(七)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运行机制健全,规划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八)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研究与试验发展设备原值3项指标,不低于限定性指标的最低标准(见附件1)。
(九)近两年内未因技术原因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质量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件,未发生税收违法或犯罪行为。
第六条 认定程序
(一)企业向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并按要求报送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成都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报告》(见附件2)和《成都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4)。
(二)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择优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和推荐意见报市经信委(一式1份加电子文档)。
(三)市经信委在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对申请企业进行资格审查。
(四)市经信委依据资格审查结果确定参加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答辩评审的企业。
(五)对纳入答辩评审计划的企业,市经信委组织包括技术创新、企业管理、行业管理、财务审计等领域的专家或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评估机构进行答辩评审。对有条件的区(市)县,市经信委可委托其组织开展属地内企业的答辩评审。
(六)根据答辩评审情况,市经信委可组织有关单位和相关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核实。
(七)市经信委依据相关产业政策、答辩评审意见、现场核实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判,确定拟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八)市经信委对拟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向社会公示7天,公示期无异议或经审核异议不成立的,由市经信委发文予以公布。
第三章 评 价
第七条 市经信委依据《成都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5),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进行年度评价。
第八条 评价程序
(一)数据采集。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于当年4月30日前将评价材料报送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评价材料包括:《成都市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见附件3)和《成都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4)。
(二)材料初审。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报送的评价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加盖公章后于当年5月15日前报送市经信委(一式1份加电子文档)。
(三)数据核查。市经信委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评估机构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报送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召开核查会和现场核查(抽查)等。
(四)数据计算与分析。市经信委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评估机构按照《成都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规定对经核查确认的数据进行计算、分析,形成评价结果。
(五)市经信委对评价结果审核确认后行文公布。
第九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60分及以上至90分之间为合格。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评价材料;
3.企业的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研究与试验发展设备原值等3项指标有2项低于限定性指标的最低标准(见附件1)。
第四章 撤 销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不报送年度评价材料。
(二)连续2年评价不合格。
(三)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四)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五)所在企业有涉税违法或犯罪行为。
(六)所在企业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和重大环境污染事件。
(七)在年度评价中,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第十一条 市经信委对撤销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发文予以公布。
第五章 管理与政策
第十二条 在申请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时,提供虚假资料的企业,3年内不得申请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第十三条 因本办法第十条原因被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被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之日起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第十四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改制、合并、分立、股权转让、更名、法定代表人变更等重大变更事项的,应在相关手续办结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再由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市经信委办理更名等手续,市经信委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保留原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第十五条 市经信委每年发文公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第十六条 市经信委、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加大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协调服务和支持力度,组织开展技术中心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市技术创新项目。
第十七条 企业技术中心应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产学研、行业趋势等方面的重大技术创新动态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扶持政策,支持企业开展企业技术中心建设。
第十九条 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独立研发机构申请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成都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成经〔2007〕88号)同时废止。
1.限定性指标的最低标准
2.《成都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3.《成都市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编写提纲
4.成都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5.成都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